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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世界眼|中国两会的世界关注与期待

例如,张友渔先生认为,还可进一步问,全国人大违宪怎么办?这是绝不可能的。

(3)企业间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 是否将环境权纳入民法体系内就意味着任何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须加以限制?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因此,在厘清环境权与传统民事权利之间的界线的前提下,应对环境权的主体予以适当扩张、对环境权的客体采取开放式立法模式,以实现环境权的生态化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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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邻权是以一定范围内不动产的相邻为前提,而环境权没有这种要求。考虑到我国环境权的立法探索毕竟处于初步阶段,应该逐步开拓环境合同在民事领域的应用。3.环境权的生态化拓展 从环境权的内容来看,环境权应当包含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6]其中,生态性权利是当前环境权理论发展的重要方向。传统物权法单纯地关注环境资源中的经济价值,而将环境因素中生态的、非经济性的价值排除在民法制度保护体系之外。此外,相关立法方面亦有了较大的进展和完善,如最高法院《公益诉讼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管辖权、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

[8] J.H.Dales,Land, Water and Ownership,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 Vol.l,(1968), pp.791-804. [9]胡中华:德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环境权所规定的容忍义务事实上是为了明确环境权主体从容忍到不容忍的权利临界点,其法律价值应针对环境权的适度扩张。本文所整理的合宪性解释案例以民法领域居多,其中既涉及强制性规范,也涉及任意性规范。

[56]就本案而言,被告所翻印的著作属于教学参考书,学生乃是这类图书的最主要销售对象。这里的不适当是否包含了违宪的类型,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例如,在案例7中,如果拘泥于婚姻法第10条的重婚无效规范,则后婚当事人40年之久的婚姻生活将被宣告无效,这不是个案正义所要求的结果,而是法律存在漏洞。

基于夫妻之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夫妻之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过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此规定中的教学人员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即从事课堂教授的教师和该课堂学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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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法院能否进行合宪性解释并不是真正的问题之所在。同年7月,蒋丽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身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其与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吴庚以其实践经验指出,合宪性解释有其深藏不露的特点,很多时候只有靠学者的诠释,才能发现端倪。这种限定显然已经超出普通法律的层面,唯有引入宪法第49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方可为这种限定提供充分且适当的理由。

通过填充加强劳动保护的宪法意旨,社会主义公德即体现为加强劳动保护的社会主义公德。2008年顾丽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其出生至成年期间共18年的抚养费、教育费。例如,张友渔先生认为,还可进一步问,全国人大违宪怎么办?这是绝不可能的。本案裁判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可以由此认为,这种解释方案亦为最高人民法院所接受。

本案中,杨德胜的加害行为致王先强在王德钦出生前死亡,使王德钦不能接受王先强的抚养,本应由王先强负担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应由杨德胜赔偿。为论述的简便起见,这里仅以案例1作为讨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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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的顺序,且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申请人。结 语 本文对我国司法裁判中所蕴含的合宪性解释实践进行了初步整理。

[44]不过,这种趋近宪法的合宪性解释能否成立其实值得讨论。[66]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2002年10月,牟萍生下王德钦。例如,对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善良风俗的解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认为需要注意德国基本法第5条(意见自由条款)的规定,也就是用意见自由的价值来填充民法上的善良风俗而使之具体化。对于本案来说,虽然沈某的后婚不符合婚姻法禁止重婚的规定,但他们的共同生活维持了40年之久,而且将3个子女抚养成人。宋某于2014年1月去世,当月汪某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宋某与沈某的婚姻无效。

在逻辑上,法律文义范围内择一适用型的合宪性解释还可能存在这种情形:法律文义范围内的数种解释方案都合乎宪法,但有的解释方案却更加符合宪法。[4]参见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第294页。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57] 五、合宪性解释的内在必然 虽然在制度层面的动力有所不足,但我国法院依然有着合宪性解释的诸多实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合宪性解释乃是司法过程的内在要求,有其存在的必然。

民法领域内这种目的论扩张或者限缩的案例甚多,如将婚姻法第29条的未成年的弟、妹扩张到成年的弟、妹,[26]将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扩张到男方不得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27]将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探视权由离婚后行使扩张到非婚的母亲亦可行使,[28]将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婚生子女扩张到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29]将民法通则第13条上的精神病人扩张到植物人。[21]参见前引[17],苏永钦书,第85页,注15。

[70]法官应该使用法律上的概念和规则,而不能诉诸纯粹的价值判断。王先强与牟萍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已有孕在身。[42]陈果诉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理由都能成为法院的裁判理由,因为法院需要遵照法律理由来做出裁判。

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免除战争服役法中的服兵役限定为不使用武器之非武装勤务,[19]将集会法中的集会限定为不包括临时性质的偶发集会。[52]黄卉:《论法学通说》,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2页。

雇主的招工契约不符合加强劳动保护的宪法意旨,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因此无效。[1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6页。

在讨论之初,合宪性解释方法被认为是一个法律解释原则,它虽然与宪法有关,但并不是解释宪法的方法,而是解释法律的方法,因此可以由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运用。作者简介: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诉诸宪法毕竟要优于诉诸公平正义的抽象观念。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17]这种区分在有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和地区自无疑义。本案中,法院忽略后项司法解释有关家庭生活的明确规定,而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这个解释就与宪法第39条的意旨相一致。

立法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这虽使其适用范围能够尽可能地扩大,但也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能顾及社会生活的特殊之处。[71]参见[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以下。

法律文义范围内的择一适用虽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无关,但它同样涉及个案裁判的不公问题。本案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未经作者同意,将作品复制交由教师和学生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由于立法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它无法顾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难免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个案结果不公的问题。[61]一般化的法律在遇到特殊的个案时,就可能产生个案裁判的不公问题,方法论上称之为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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